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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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為因應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自110年8月30日起養豬場禁止收受廚餘。
(一)自行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 (二)委託原有之生活垃圾清除廠商或清潔隊,協助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所指定之地點。 (三)另行接洽並委託合格之清運廠商,清運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所指定之地點。(合格清運廠商請至該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wcds.epa.gov.tw) 二、教育部業於108年1月25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80013348號函(諒達)請加強宣導惜食及廚餘瀝水減量之觀念。為因應自本年9月1日起廚餘不得作為豬隻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加強宣導愛物惜食及推動零剩食之觀念。 (二)落實廚餘減量: 1.適量購買和烹煮食材、剩餘食材再利用或打包未食用完餐點。 2.將廚餘瀝乾水分再排出。 3.學校優先將廚餘於校園轉化為堆肥使用於校園植栽。 三、檢送「因應全國暫停廚餘養豬環保單位清運服務諮詢窗口」及「暫停養豬廚餘緊急去化縣市指定地點」各一份。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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