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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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 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二、運作危險物品之公私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各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 三、旨揭危險物品係指依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物品危害分類之具物理性危害物質,並參考援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與其附表一所列6類公共危險物品及第4條可燃性高壓氣體。 四、請依旨揭指引,據以修訂貴管相關危險物質(品)應變計畫,強化並落實通報聯防調度及災害防救等應變機制。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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