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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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
二、消防局111年5月27日以新北消預字第1110953613號公告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並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 (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 (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 (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消防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綜上,請學校協助宣導賃居處所管理權人(房東)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非必要事由(如居家隔離等因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消防局執行檢查、複查,以保障學生租賃安全。 四、相關資訊可至消防局官網資訊服務-下載專區-火災預防相關-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下載參考(網址:https://www.fire.ntpc.gov.tw/index.js)。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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